11月1日起,《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2024年8月23日经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条例分为总则、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传承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一条。
《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审议修改情况及主要内容
条例的审议和修改过程
2023年11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按照立法工作程序,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先行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2023年12月29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列为2024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全力以赴予以推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一审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重点针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等问题组织全市重点文保单位进行座谈,到潍城等县市区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集中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并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了有关省直部门的意见,在潍坊人大网站刊登公告,利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基地等平台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2024年6月25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作的《关于<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前往西安、银川、兰州进行了考察学习,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表决稿。7月,就该稿征求了市委常委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的意见,其中刘建军市长和临朐刘艳芳书记提出了很好的意见,我们按照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并通过市委宣传部进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8月7日,潍坊市委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表决稿进行了研究,同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
8月23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9月26日,《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9月27日,《潍坊日报》发布潍坊市人大常委会第74号公告,对条例全文予以公布。
条例的主要内容
草案表决稿包括总则、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传承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五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机制。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牵头部门,会同住建局和文旅局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明确了三部门的具体监管范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县两级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名城保护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审议重大事项。落实属地管理机制,镇(街)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加强日常巡查。村(居)委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将保护责任压紧压实。对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跨行政区域保护责任人问题,以及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责任人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强城市更新中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吸取各地城市更新中不加甄别拆除、破坏历史建筑的惨痛教训,作出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和产权登记文化遗产明示两项制定。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是指房屋征收部门、土地收储部门在房屋征收、土地收储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未完成调查评估的,不得开展征收、收储工作。产权登记文化遗产明示是指如果建(构)筑物符合条例规定的保护情形,产权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予以明确注明。
(四)重视和鼓励活化利用。保护是基础,利用是动力。围绕活化利用,条例参考广州、西安等地做法,作了创新设计,努力开拓利用空间。一是鼓励引入第三方社会资本。二是支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产业引导政策,推动相关文化业态发展。三是在现有政策法规框架下,尽可能降低门槛、放宽要求、倾斜政策,支持鼓励合理利用。四是支持传统工匠的培养、传统工艺的传承、传统材料的生产。五是保障原住居民合法利益,提高原住居民参与保护、利用的积极性。
(五)提高监管执法力度。针对历史文化遗产一旦破坏就不可逆的特点,着力加强日常监管和源头保护。一是在第三十条对政府开展的日常监管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在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运用法治手段提高政府执法力度和监管刚性。